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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中的6个关于税收问题

小编 2022-04-13 19:16:28

编者按:事实上,个人股权转让经常发生。 管账兔关于税收6个热点问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如有不当行为,请指正。

【问题01】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补偿?

答: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补偿、违约金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资产、权益,以及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的后续收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证券等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人取得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等名称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应当纳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在符合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按视为股权转让收入。

如何确定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受让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为纳税人身份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身份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身份号。

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风险?

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不应当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义务人处五十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04】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在什么条件下不能对扣缴义务人罚款?

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满五年,已超过行政违法处罚期限,税务局不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5号)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未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提醒: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问题05】个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能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股权转让分期支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起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给有关人员的股权奖励,按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外。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3)受让人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证据表明股权已转让。

【问题06】个人转让股权应缴纳哪些税?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经典税案】自然人转让股权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处以罚款。

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81707D。

行政处罚决定号:佛税稽查202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14年6月13日,贵单位与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周将其持有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深基公司)18%股权转让给贵单位,股权转让价格为3.5万元。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贵单位向周支付49、978、937.80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本金3.5万元,延期支付补偿金14.978。

经我局检查,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为49、978、937.80元,确认股权原值为16、670、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37.80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贵单位是周转让南海***公司18%股权的受让人,是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扣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贵单位于2014年6月13日与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2014年6月13日下月15日内扣缴股权转让价本金350000000.00元;您的单位应在2015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支付14、978、937.80元的补偿金,并在实际补偿金次月15日内扣缴14、978、937.80元的个人所得税。贵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导致个人所得税少缴6.661、787.56元(其中: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4、325、52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726、56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未扣个人所得税726、560.00元罚款435、936.00元。

鉴于您单位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已超过行政违法处罚期限,本案不再处罚;

鉴于贵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支付的18、166、137.80元的股权转让和补偿,由法院强制执行,贵单位客观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案不处罚贵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43.5936。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4。

处罚机关:佛山市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局。

税源:税网快讯!经典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案


文章关键词: 股权 转让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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